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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19〕5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1年** 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什邡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行。

被害人吴某某,男,殁年61岁。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白沙街道麓山大道三段从双流区方向往龙泉驿区方向行驶。12时07分许,王某某驾车行驶至麓山大道三段团山村段与白沙街道白沙街交叉路口时,遇其所行驶的车道部分封闭,王某某驾车向右占用非机动车道并直行通过路口时,与右前侧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吴某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某驾驶川A*****号重型自卸货车离开现场。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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