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市**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7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8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沿路行驶至永城市龙岗镇贺庄村粮站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张作云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张某某系车祸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张某某的陈述;
3、户籍证明等有关书证;
4、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让自己爱人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邸玉玲
检察官助理:黄一鹤
(院印)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公安侦查卷宗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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