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二部刑诉〔2020〕Z4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91973********,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河县**乡**村**,现在家中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18时28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乘载其妻子姜某甲(女,殁年45岁)沿汕头市金平区**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途经**路与金平区**路交界处时,追尾碰撞由林某某驾驶的粤DP****号牌小汽车后尾部,造成姜某甲当场死亡、王某甲受伤及两部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某现场报警,双方当事人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民警到达现场勘查完毕后将王某甲查获。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姜某甲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甲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林某某、姜某甲在本事故中免承担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及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害人姜某甲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病历及治疗资料、谅解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3.证人万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姜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鉴定意见:痕迹鉴定意见书、检验报告2份、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在交通肇事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君
检察官助理:林晓君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2册;
3.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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