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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副本)

新检一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贵州省思南县,身份证号码52222519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思南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 2020年7月24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14日19时15分许,驾驶粤J****0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从我区**方向往**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我区**街道**路段时,因错过辅道出口而倒车后再从辅道出口驶出,在驶出过程中与从**方向往**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敬某某驾驶的粤J****6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敬某某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敬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6、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卢怡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随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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