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开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8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新民市**镇**村**号,现住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7时15分,被告人王某某超速驾驶辽A****S号小型轿车沿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三台子村骨科医院路段时,与行人邓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邓某某死亡及一车车损的后果。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侦查机关带回接受调查,同年4月17日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谅解协议及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历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沈阳市汽车工程学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超速行驶且未按右侧通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官承贤
检察官助理:吕虹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