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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综业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固始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固始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黄色铲车,沿经贸米厂内部道路由北向南驶入外环路向左转弯时,遇张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外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段,双方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轮电动车受损,张某某、郭某某受伤。2019年10月11日,经固始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王某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2019年10月21日,经固始县法医鉴定室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2.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冬雪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73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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