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延检一部刑诉〔2020〕6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2000********,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住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22日由延津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延津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0时3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延津县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道**镇**路口南侧时,与行人赵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豫G*****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赵某甲当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延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赵某甲近亲属赵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赵某乙经济损失共计53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延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俊峰
(院印)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封丘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1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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