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豫F*****号重型自卸货车,沿京深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处时,与相对方向王某乙驾驶的豫J****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田某某受伤,王某乙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乙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认定王某甲在该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郑某某证言;3、被害人田某某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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