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8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界沟镇xxx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于当日被虞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7年4月1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2日14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豫Pxxxx号小型轿车沿骆通线由东向西行驶至53KM+92M处,撞住即将开车门的行人刘某某和停在路边的豫A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构成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逃逸,2017年2月23日,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王某甲、孟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王胜领
窦翠英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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