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36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庄**号,现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4月20日被泌阳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10日10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Q*****轻型普通货车沿泌阳县铜山湖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泌阳县中州国际东路段时,在超越前方同向向左转弯张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张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8年04月11日,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3. 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丽
2018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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