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4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现住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谷城县城关镇北河三桥往本镇莫家河社区方向行驶,行至福兰线1509KM+800M(谷城县城关镇莫家河社区路段)与林某甲(男,殁年34岁,谷城县石花镇后畈社区3组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撞,致林某甲受伤,双方车辆受损。同年11月25日,林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2019年10月15日,经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42062512019000075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机动车辆先行”之规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某甲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警记录、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省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灵丽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谷城县**镇**社区**组,联系电话:13100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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