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市,住湘潭市**市**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5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湘潭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6日19吋33分,被告人王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持证号为4303811994********,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车架尾号:******)沿湘潭市**区**路由**往**驾校方向行驶,至**小区路段,与同向在前右侧路边步行的行人许某某相撞,造成许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9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09日,经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湖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作出的《潭公(交)[2019]第046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此交通事故中,王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支付了丧葬费用10万元,但未全部赔偿到位,未取得受害方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丧葬协议》及收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光盘壹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王某某以交通肇事罪量刑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思圆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