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小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村),无犯罪前科。于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本院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8日16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L****5号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哈小线4KM 900M处时,与同方向前方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左转弯时相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三轮电动车乘车人严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现场勘查及调查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严某某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酒精测试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死亡医学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速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顾艳萍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大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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