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二部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肥城市桃园镇***村**号,现住**处,客车司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肥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被肥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肥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鲁******号大型普通客车沿济微路由北向南行至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孙庄路口北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王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碰撞肇事,致王某乙及其车辆乘坐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马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王某戊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6月23日死亡。经鉴定,死者王某戊符合交通事故头面部受到较大钝性外力作用致其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王某乙、王某丁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一级,王某丙、马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经调查后认定,被告人王某甲对该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霞
高洁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肥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_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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