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4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现住**乡***行政村**村0046号,务农,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0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9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23时15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色野马牌豫PS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华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体育场东门口路段时,撞住在公路上站着聊天喝酒的时某某、吕某某、冯某、张某某及在公路上停放的三辆两轮摩托车,造成被害人时某某当场死亡及三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车逃离事故现场,后王某某将车辆停放在距事故现场北边200米处,而后又弃车逃逸。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未达在赔偿协议,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发破案报告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吕会博、冯磊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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