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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25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2021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9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A****2重型自卸货车,沿秦汉大道由西向东行至西安市临潼区师家村十字路口处时,因避让由南向北过公路的赵某某驾驶的福田牌电动三轮车导致车辆向南侧翻,车辆所载沥青混凝土将赵某某及福田牌电动三轮车掩埋,致赵某某当场死亡。经陕西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系被车辆撞击碾压后继之车上高温载体烧烫致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捕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5、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醇检验报告;

7、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8、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告知笔录;

9、民事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10、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婧

2021年1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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