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6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街**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6时3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辽A****8号轻型特种结构货车在沈阳市铁西区**街**路路口南侧**楼下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被害人袁某某受伤,后被害人袁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长峰

检察官助理:杨述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