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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9〕6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海城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1日4时30分许,驾驶辽C****5号丰田牌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海城市同泽路龙源堂大药房门前路段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被害人,男,卒年61岁)撞倒,造成刘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复印件、谅解协议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霍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海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事故现场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利 莉
检 察 员: 马一宁

2019年12月16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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