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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6日18时4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载孙某某等人沿邹平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时,因违章超车、超速行驶与正在由北向南调头的被害人徐某某无证驾驶的“宗申”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徐某某头、胸部严重损伤,合并伤后并发症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并拨打120,并跟随伤者去医院。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徐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外,由王某某赔偿徐某某近亲属精神抚慰金二万元,徐某某近亲属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17日,经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工作人员依法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宋某某、孙某某、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邹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主动到邹平市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由俊朝

检察官助理:赵昊雯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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