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5〕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陕西省**市人,家住**市**乡**村**组**号,农民。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兴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24日经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9月25日被兴平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4年10月15日兴平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照驾驶无牌时风农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田阜乡田北村西路口时,与解某某驾驶陕D****2由南向北行驶的福田五星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相撞,致解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兴平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19、44条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28条第1项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解某某违反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51条之规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及案件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宪章

费春进

2015年1月22日

附:1、案卷二册、证据目录一份;

2、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