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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区,住**区**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经岚皋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月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王某某及值班律师刘雅洁、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08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G*****号小型轿车,由安康**区驶往岚皋县城方向,行驶至211国道1093KM+200M处时,因车速过快,车辆驶出道路右侧排水沟,将前方站在道路右侧的行人杨某某、张某某撞到,并与停放在道路右侧路边的陕GZ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杨某某、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立即下车查看被害人伤情,让同车人员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及“120”急救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待救援。当日,被害人杨某某被送往岚皋县医院救治,2019年11月23日9时56分,经救治无效死亡。岚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岚公交认字(2019)第 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某、张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已按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75.2万元人民币(协议约定赔款金额75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苗蓉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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