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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二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61994********,汉族,初中,原系上海城市**汽车有限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乡**村**庄**号,暂住上海市闵行区**镇**村**号。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16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号沪******小型轿车沿双流路由北向东左转弯时,在双流路进茅台路北约5米处,恰逢被害人张某某坐轮椅由此处人行横道线南向北通行,双方发生碰撞致张某某倒地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等在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案发后,被告人垫付医疗费约7000元,其所在单位上海城市**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家属已收到含保险赔付的共计50万元赔偿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左转时,未能避让直行的被害人先行,且驾驶机动车时浏览手机,致使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碰撞。

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实,事故现场情况。

3、上海**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张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4、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碰撞关系成立以及案发时车辆属性、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车辆时速、信号灯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

6上海市公安分局长宁分局提供的机动车、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车辆及驾驶员登记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提供的案发经过表格、受案登记表和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情况。

8、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身份情况。

9、保险单、三方保险赔偿协议书、付款凭证、收款截图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所属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自行调解协议,除保险赔付32万元外,公司向被害人家属额外补偿18万元。被害人家属已收到上述款项,并自愿谅解被告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下,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学松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长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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