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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县**镇汽车站东时,撞住同向在前行走的被害人戚某某,造成戚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驾车逃逸。后经认定,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戚某某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等;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二至三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员:

检 察 员:朱玉换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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