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王某某(自报),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镇**村**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粤S7Q****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东莞市东坑镇沿河西路7号路段时,右侧车身与从同方向行驶由被害人左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摩托车司机左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目前已达重伤二级)的交通事故。肇事后,王某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于2019年12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左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的陈述,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交通肇事,致使一人重伤,且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黄奎
2020年4月2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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