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99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50********,汉族,小学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8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浙G****号小型轿车本市湖溪镇光明村吴某甲家门口地段,起步后因操作不当挂入倒档撞上车辆后方在路边扫地的被害人吴某甲,造成吴某甲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在事故路段起步后操作不当挂入倒档且在倒车时未注意车辆后方情况,未确保安全驾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全部过错方。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积极抢救被害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警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乙、俞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
6.视频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违规驾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湘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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