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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87********,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务工,住山东省兰陵县庄**镇**村。2010年3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9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河东区****大桥由西向东行驶至桥中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撞至中间隔离护栏后驶入对行车道,与由东向西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被撞护栏又与韦某某、侯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多车受损。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离开事故现场。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等书证;现场勘验等笔录;抽取血样等视频资料;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侯某某、韦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艳春

2021年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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