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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村委**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镇雄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09时0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拖拉机在冷水洞-小关口即镇雄县**村**路段,在倒车过程中刮撞挤压行人涂某某,造成涂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主动报案并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有关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由于其具有投案自首,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对方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松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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