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富裕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龙江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富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黑B****9号小型轿车沿嫩双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04公里加977.6米处与前方同方向刘某甲驾驶的无号牌拖拉机运输机组相撞,造成黑B****9号小型轿车乘员被害人刘某乙(男,殁年68岁)死亡,王某某及被害人张某甲(男,66岁)、韩某某(男,40岁)、王某某(男,35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乙符合机动车辆作用心脏破裂失血死亡。被害人张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因伤被送至富裕县人民医院,2019年11月18日富裕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富裕县人民医院907病房对其进行询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验报告等;

2、证人刘某丙、张某乙、张某丙、刘某甲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韩某某、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荣江

检察官助理:付  艳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龙江县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被害人张某甲、被害人近亲属刘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二份。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公诉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