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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旗**乡**村**组,现住内蒙古兴安盟**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之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D6****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际大通道306线480公里+650米处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采取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失控,与道路南侧树木相撞,造成乘车人刘某某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2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831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检验,王某某血液样本中未检出乙醇。同年5月22日,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20】第18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有一女,现年6岁。案发后,王某某拨打120抢救伤者,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2020年5月12日,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扣押、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司法鉴定委托书及通知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尸体处理通知书、送达回执、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尸体检验报告、尸检照片、死亡证明;

4.鉴定意见: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0831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未保持安全车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被现场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宝辉

检察官助理:苏日娜

2020 年 6月 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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