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二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现住赤峰市宁城县**街道**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D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赤峰市红山区沿铁南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与站南二路交叉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被害人陈某甲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陈某甲当场死亡,造成一起交通事故。经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本事故两轮车为电动自行车,属非机动车范畴。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事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事件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说明书、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王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蒙D4****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车辆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办案说明、陈某甲身份证复印件、逝世原因及火化证明、死亡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刘某某、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赤峰学院附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车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晓燕
检察官助理:庞静宇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请一并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