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密检公诉刑诉〔2021〕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2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北京市密云**饭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镇**街**,住北京市密云区**,因吸毒于2016年8月1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4时许,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辽E****7)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檀西路**小区路口时,同由东向西步行的卜某某身体相接触,造成卜某某当场死亡。被告人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后在现场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卜某某符合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卜某某无责任。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海
检察官助理:张艳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密云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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