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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一部刑诉〔2020〕9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北京**货运有限公司**,出生地辽宁省建昌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现住该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13时1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牌号:京A****2)由北向西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白马路与三干渠路交叉路口时,适有陈某某(女,殁年61岁,顺义区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相撞后,轧过电动自行车及陈某某身体,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死亡。案发后,王某某当场报警。

经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本案民事问题已解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电话查询记录、检验报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谅解书、收条、其他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梓霖

检察官助理:张丽莹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3.侦查卷宗4册(内含光盘2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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