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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宿迁市,身份证号码3213211996********,汉族,大专文化,**工业南京**工程研究中心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村**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苏A0****号小型轿车,沿宁丹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东善桥菜场路段时,碰撞前方横过道路的李某某所驾驶人力三轮车,致李某某颅脑、胸部、腹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已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耿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王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检察官助理:朱  恺

2020年722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895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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