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35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镇**村**组**号,现住嘉陵区**路**号**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8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嘉陵区长城南路天庐外向光彩大市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长城南路二段与南虹路路口时撞上被害人文某某,造成文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敏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128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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