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二刑诉〔2020〕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5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街道***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P165H5轻型仓栅式豪曼牌货车,沿青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青石线南宫红庙村口时(515公里200米),与由北向南步行横穿公路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现场照片。3.鉴定意见:尸检报告:3.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杲某某。张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建莉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宫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