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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654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36222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9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赣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挂车由东往西在新建区**镇**大道**号**料场内倒车时,未确保安全碰挤赣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A****挂车,及站在车尾的邓某某,致邓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交管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处理,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欧阳茫

检察官助理:肖黎剑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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