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原检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73********,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封丘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09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2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1年01月04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01月0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原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G7****飞碟牌轻型仓栅式货车,顺原阳县齐街镇孟寨村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孟寨村北十字路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原阳县公安局排查,于2020年08月06日在封丘县城关乡一家王村找到被告人王某某及肇事车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50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驾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赔偿款收到条、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李某乙、班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天衡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新海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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