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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刑诉〔2020〕Z2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5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鹿邑县,住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街道**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3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9时27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M****号重型自卸货车由秀山县官桥沙场往国道319线1835KM+150KM(官桥沙场路段)驶入319线右转弯时,与沿国道319线由邓阳坳方向往秀山县城方向的钟某某骑的二轮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钟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10月29日,经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后,被告人王某某保护现场,积极施救。向出勘现场民警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赔偿款外,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65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2020年11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邓某某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4.湘西格致司法鉴定所车辆鉴定意见书,秀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秀山县公安局尸检检验意见书;

5.秀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6.行车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勇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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