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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古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4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古冶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冶区交警四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4时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B8****/冀B3***挂重型半挂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古范路南范各庄东小楼站点时,与坐在马路上的行人李某某相撞,致李某某当场死亡,发生事故后王某某驾车驶离,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检验,李某某系车祸造成其颈椎离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人查询资料等书证;

2.证人贺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古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旺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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