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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至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某某性别: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98********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于2020年12月29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了被害人家属权利义务,听取了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九峰镇耿西村北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家属积极给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2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 耿萌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19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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