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至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王某某,性别: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811998********,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住陕西省兴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7日被周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于2020年12月29日被周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告知了被害人家属权利义务,听取了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现已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小型轿车沿107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九峰镇耿西村北口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周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王某某家属积极给被害人家属赔偿人民币2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晓明
检察官助理 耿萌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199****。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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