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乡**村**队**号,个体。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我院于2019年10月22日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王某某,10月2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8月27日17时30分许,驾驶蒙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路路口西300米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何某某驾驶的蒙A*****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何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王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平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呼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