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 刑诉〔 〕 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镇**村**街**巷**号,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宾馆斜对面。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2月25日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分局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安市公安局前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陕AV****小型面包车从广安市城区出发经广前大道往广安市前锋区方向行驶。18时55分许,当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该车行驶至广安市前锋区境内350国道396Km+300m路段处,因观察不力、遇行人未停车避让,其车车头与横穿马路的被害人熊某某相撞,致被害人熊某某受伤、陕AV*****号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熊某某经广安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发生当晚死亡。2020年02月11日,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调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于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经传唤主动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察笔录等笔录;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曦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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