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4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由德阳方向沿旌江干线往成都方向行驶,行驶至四川省广汉市旌江干线三水镇寿增村3组路口时,与从人行横道横过道路的赵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赵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2019年2月26日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事故发生的经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杨龙斌
检察官助理:杨雨川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成都市高新区**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