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31974********,汉族,小学文化,司机,户籍地四川省开江县**镇****组,住四川省开江县**镇***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24日被开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7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持A2证驾驶川17-06***号大中型拖拉机在开江县**村*组(宝石村道4KM+600M)路段处,在倒车过程中撞上魏某某家房屋,致房屋倒塌,造成屋内魏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某积极抢救伤者,并在现场等候交警,接受处理,魏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6月10日死亡。经达州正大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魏某某系头部被钝性重物体砸伤,造成重性颅脑损伤继而导致死亡。开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魏某某无责任。

同时查明:2018年6月11日,王某某与死者魏某某亲属达成协议,并兑现完成,取得魏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1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开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瑾

2019年8月6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81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