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64岁,四川省简阳市人。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6时0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简阳市简城街道办方向沿321国道驶往成都市东部新区三岔街道办方向,当车行至321国道:2116km+500m路段时,为超越前方车辆而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由刘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经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刘某某死亡原因符合车祸致肝脏碎裂,腹腔积血,肋骨、右股骨、右胫腓骨骨折死亡;无号牌三轮车具备机动车属性,属于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范畴。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持有B2机动车驾驶证。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颜洪明、刘利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操作不当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建新
检察官助理 容 易
2021年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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