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简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简阳市**镇**村**组**号,现租住于四川省简阳市**街道**小区**区**栋**单元**室。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简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简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6时21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A*****小型轿车由简阳市简州大桥方向驶往简阳市北门桥方向,当车行至简阳市简城街道安象街与公园后街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观察不足,与行驶方向前方由左至右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离现场。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通知投案自首。经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二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因操作不当发生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建新
检察官助理 容 易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简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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