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1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3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绵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FY****小型汽车从成青路方向沿金玉路向玉泉场镇方向行驶,行驶至玉泉镇金玉路6组路段时,因超速行驶、未和前车保持安全距离、注意力不集中,与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张某某当场死亡。2019年7月24日,绵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处置,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驾驶证及行驶证、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敬某某、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车检及车速鉴定意见书、尸检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 星
检察官助理 罗 晓
2020年11月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绵竹市**镇**村**组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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