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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原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42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乡**村**号。2001年10月16日因犯强奸罪被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2月15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9月2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方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2020年9月30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自2020年10月3日至2020年10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21时20分,被告人王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甘D5****号小型汽车,沿G309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47km+600m处时,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买卖合同、提取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马某某、王某甲、司某某、王某乙、冯某某、王某丙、冯某甲、刘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宁夏一路平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宁夏鼎实司法鉴定所DNA鉴定报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志强

检察官助理 冯瑞妮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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