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66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多伦县**镇。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4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蒙B*****号小型普通轿车沿多伦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街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该路口处的郭某某驾驶的蒙H*****号小型轿车(车内乘坐赵某某、贺某某)相撞,造成一起双方人员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发生事故当日的血液内酒精含量进行鉴定,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8.24mg/100ml,属于醉酒。多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9月11日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锡盟医司法鉴定所(2019)临鉴字第62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赵某某头部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多伦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道路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酒精检测报告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内蒙古华誉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五十二条之规定,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卜远欣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住多伦县大北沟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诉状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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