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3********,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社区**组**号,现住大厂县**镇**小区**区**排**号,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8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冀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厂县半边店村自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KV宋各庄22扬水站支路电杆北15米处时,与沿半边店村自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的电动三轮车驾驶人金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金某某死亡、两车损坏。在此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陈桂瑾
2020年9月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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