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大竹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川S8****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搭乘李某某、沈某某行至G65包茂高速1400公里加700米路段时,与朱某某驾驶的冀JW****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李某某、沈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受伤。2019年8月1日,经达州金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死者沈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外伤致胸腹部多脏器损伤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李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外伤致胸腹部多脏器损伤并发失血性休克死亡。2019年8月9日,经四川省是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八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某、沈某某不承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留在案发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相关事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文书;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两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后主动报案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如雪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大竹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080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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